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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作为企业发展的市场利刃一直处在风口浪尖,在专利交易过程中需要注意的就更多,不仅要评估专利本身的价值,还要对专利未来的稳定性做风险评估,我们要明确专利的法律状态,交付技术文件,费用约定,专利的后续处理问题等等都需要考虑全面,把风险降低到最小,以下将细分14个方面具体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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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法律状态
专利交易既涉及专利申请权交易也涉及专利权交易。专利的法律权属状态是专利交易的核心。权属状态并非由当事双方确认,而是基于专利本身的特性即国家专利部门的审查确认性特征,所交易的专利均在国家专利局以相关文件表现出来。对于专利申请权的交易呈现的是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了解专利正处于受理审查状态,是否授权尚处于不确定状态。专利权的交易呈现的是专利证书及专利登记薄副本,基于这两份文件可审查专利权的现在法律状态,是有效专利还是无效专利,及专利的保护年限等,这里尤为重要的是专利登记簿。
2、专利交易主体
专利交易主体即专利交易双方的转让方和受让方,转让方和受让方可能是多方的,如一项专利有多个申请人。也有多个主体联合购买专利。对于一项专利涉及多个权利主体转让方的,在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副本中均可查询。
3、专利技术文件的交付
专利技术文件主要是向专利局提交的申请文件,因专利类别不同所交付的文件也不相同。根据专利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转让方持有的专利文件,通常来讲对于受让方后续专利的持有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交易行为,且交易标的处于是否授权的待定状态,后续需要答复缴费等环节才能够最终实现专利的授权。因此,相关专利文件的交付对交易风险的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4、专利官方费用的约定
专利申请及后续授权后的年费等维持专利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还是受让方承担,应当约定明确。依据专利法规定,申请专利需要支付专利申请费,发明专利需要支付实质审查费,专利局作出授权决定后需要支付专利授权费、公告费、第一年度年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均是对专利法律有效状态的保障。原则上专利费用的缴费通知书均会通知到现在的专利所有人处。但专利转让登记后,则会通知到受让人处,有专利代理机构的,则会通知到专利代理机构。所以考虑到交易的安全性及便捷性等因素,专利交易协议中最好约定在专利转让登记前发文的专利费用缴费通知书,由转让方承担。转让登记后发文的专利费用通知由受让方承担。
5、专利未授权的处理
专利权转让交易不存在专利未授权的情况,在专利权交易中无需考虑专利未授权的情况。该问题主要在专利申请权转让交易中存在,有的专利申请权未必会获得专利权,即存在未授权的可能,如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权和发明专利申请权。
在三个专利类别中,外观设计专利进行初步审查,一般均可获得授权,风险点不高,也不能完全排除未被授权的可能,但这种机率极低。
实用新型专利未被授权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专利局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的审查不仅进行初步审查,同时对于新颖性也进行审查,实用新型专利无法满足新颖性要求的,则专利局不会授予专利权。
发明专利的审查极为严格,授权条件不仅要初步审查,同时对于发明专利是否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及是否属于不可授权的其它情形进行全面审查。如无法满足专利授权条件,则专利局不会授予其专利权。
综合上述三种专利的授权条件,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极有可能在取得专利申请权后,专利权是否获得处于较大不确定状态,但是对于受让方来讲,专利交易的最终目的不是获得申请权,而是通过申请权的获得,最终获得专利权,取得专利权是受让方的根本合同目的。所以在专利申请权交易中对于未取得专利权的处理必须予以考虑约定。
6、专利后续无效的处理
专利后续无效原因有多种,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专利侵权赔偿金、专利使用费、专利权转让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由上述规定来看,如未约定则后续处理对双方将来都存在较大不确定性,所以,在协议中约定无效后的处理,是非常有必要的。
7、专利评价报告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的处理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专利局基于专利权人申请,就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出具的审查意见,该意见仅供参考。根据评价报告的内容,会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进行全面检索评价。发明专利本身已进行了实质审查,专利局也不会就发明专利出具评价报告。评价报告作为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维权中的重要证据,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评价报告出具的不符合专利权授权条件的意见,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8、 专利实施过程中的技术指导
技术指导主要涉及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受让方在实施专利过程中,可基于专利技术内容实施,但是申请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书及说明书并非具体的技术实施手册,在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定的技术问题,所以转让方给予技术指导,是有必要的,那么如何指导,指导涉及的人员、费用、时间和次数等事宜,需要明确约定。
9、 实施受让专利被控侵权成立的处理
受让人实施受让专利,或授权他人实施受让专利,导致受让人或他人因实施该专利生产的产品被他人指控侵权,侵权行为被控成立的,如何处理。这种情况虽不多见,但是极有可能发生的事。约定这种事宜发生的处理方式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避免责任的不确定提供了后续处理依据。依据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则,对于双方均有知识产权的保护处理,通常是保护在先的知识产权权利,而不保护在后的知识产权权利。这种情况是所受让的技术或设计已成为现有技术或设计。
10、基于受让专利研发出新技术成果的处理
专利转让协议中可以约定新技术成果的归属,但是约定的内容并非随意,不得约定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的合同内容。专利转让协议中约定改进技术成果的归属,没有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确定,不能确定的,改进方享有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方无权分享。
11、专利交易协议中是否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合同内容
专利交易合同中一些强势的交易方往往会设定一些特别的条款来限制交易相对方,如在合同中约定限制一方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内容,这类约定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反垄断法》第十三条规定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如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的协议内容。约定这方面内容,会涉及对《反垄断法》的违反,所约定的条款亦属于无效条款。
12、转让方涉及职务发明的担保义务
转让方是单位的应确保与发明人和设计人之间关于知识产权归属有明确约定,即约定知识产权归属于单位。转让方是个人的,需要个人证明并非职务发明的材料。员工在工作期间研发的发明创造,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依照员工与单位之间在劳动合同或其它合同中的约定,未约定的,通过发明人或设计人声明等形式确定。
13、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合同权利方的保障性条款,违约责任的约定内容确定了守约方获得的利益是否有保障,对于违约方违约所承担的责任大小,在约定违约责任方面应当予以细化,针对不同的权利条款应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对等的违约责任或适当性的惩罚性违约责任是被法律所接受的,实践中司法部门也予以支持。但是过度的权利义务不对等或违约行为与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则相应的违约责任存在被减免的可能。如按某一个时间段支付20万转让费,违约责任约定违反本合同内容的即承担一百万的违约责任,仅晚付款了一天,这种情况下违约方是否承担一百万的违约责任,毋庸置疑,显然不会获得法律支持,所以这种约定事实上存在重大问题,在约定违约责任应当考虑权利内容与违约责任的对等性,并针对每项权利内容设定对应的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是权利保障条款,合同中的每一项权利兼应有对应的保障条款予以保障。以确保权利条款中的权利内容得到很好的救济。同样,在后续发生纠纷的情况下,便于守约方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14、纠纷解决处理机构
专利交易行为是基于合同发生的行为,转让方和受让方可以在专利转让合同中约定管辖机构,如可以选定某个具有连接点的法院管辖,但这种选择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如一般基层法院无管辖权,合同中约定某基层法院管辖专利交易合同纠纷案,这种约定属于无效约定。同样,一些中级法院也无专利合同管辖案件权利,如北京一中院,二中院等,所以在约定法院管辖时,确定该法院是否有管辖权非常重要。最好约定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签署地,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