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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进行专利转让时都是需要签署合同的,那么不同类型的企业不同性质的专利签署的合同也是不一样的,今天就来讲讲江苏省专利转让合同有哪些类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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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类型
技术转让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转让,这里适当扩展将技术转让合同与相关合同类型进行辨析。
01 技术转让合同与联营合同
《技术合同司法解释》第2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以技术入股方式订立联营合同,但技术入股人不参与联营体的经营管理,并且以保底条款形式约定联营体或者联营对方支付其技术价款或者使用费的,视为技术转让合同。
02 技术转让合同与买卖、承揽、委托合同
实务中的技术转让中,可能转让方同时会向受让方提供设备、物资,提供相关服务,此时相当于技术转让合同中混合了其他类型合同。
03 技术转让合同中的技术秘密转让合同与许可合同
技术秘密是指专利、著作权、商标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外的技术,这类技术有经济价值,但是并不享有法律规定的专有权,而是靠当事人自己的保密措施使得其不被他人使用,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关于商业秘密相关规定的保护。
技术秘密不是物权也不是准物权,这就使得“技术秘密的转让”难以定性,实务中所使用的合同类型也有一些混乱。本文建议:
(假设甲拥有技术秘密,双方签订合同允许乙使用)
(1)甲自己也要继续使用,此时应叫作“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或“技术许可合同”;
(2)甲自己无权继续使用也不能,此时应叫作“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或“技术转让合同”。
在上面这些情形下,合同条款中都必须尽可能的明确:甲是否有权再许可他人;乙是否可以再许可他人;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相关知识产权的归属;违约使用技术秘密的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技术秘密合同因为定性不清,不能仅靠标题和一两句话说清楚,必须把各方究竟对技术秘密还拥有什么权利义务说清楚。
因为技术秘密完全靠保密来维持其价值,因此合同中必须对保密义务进行严格的、清晰的约定。
04 技术转让与技术许可合同
除了技术秘密的转让与许可存在模糊之外,其他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转让与许可都是性质明显不同的两个类型,转让是准物权的转让,类似于完全买断,许可则不是。这两类交易都是常见的、可行的,选择哪一类,主要是个商业决策问题,律师向当事人说明其区别即可。
如果被许可方想“买断”但仍不确定,也可以考虑“许可+转让选择权”的合同类型组合。即签署技术许可类合同,同时约定,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期限内有权以约定的价格要求受让该技术。
05 技术转让与技术出资
1.可作为出资方式的技术。
2.技术出资相关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