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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及补助标准(附政策支持范围及所需材料)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7/19     浏览次数:    

介绍关于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及申报条件范围,对于具体的补助标准也有介绍,资金拨付情况感兴趣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小编搜集政策仅提供参考,当年具体政策实施请联系专业的项目老师咨询,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各市申报随时联系,专业的项目老师针对地方政策及企业情况规划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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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通过国有土地上新建、配建(含工业用地等)、购买等方式,将自持住房用于住房租赁运营的企业、单位。其中商品房新()建项目租赁房源运营期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的规定执行,购买或其他方式自持房源租赁持续运营期不少于10年,不少于50(),且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在国有工业用地上配建租赁住房(含员工宿舍、倒班楼)的房源不少于200套,且建筑面积达到4000平方米以上。

()代理经租社会闲散存量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单位,房源不少于300()或建筑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企业、单位,房源不少于50(),且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住宅类(含毛坯房)装修后出租的及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商改租”“工改租”)。房源不少于50(),且建筑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

()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且年撮合成功租赁住房套数在120套以上的房地产经纪机构。

()企业、单位在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密切相关的房屋安全保险等方面的费用补助支出。

()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建设、改造、推广,以及建立存量房基础数据库等相关支出。

()监管部门对租赁房源结构安全及空气质量检测监管相关支出。

以上房源应符合城市规划,产权来源合法。对于出租的房屋,需通过“武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进行房屋验证、租赁合同备案,对同一租户单次租赁合同租赁期不得超过10年。

二、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具体项目补助标准根据武汉地区租赁住房标准经营成本、新()改建租赁住房标准投资额、社会平均租金水平、专项资金政策导向、年度预算安排、上年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

()出租自筹住房、且租赁期6个月以上的,根据“服务平台”验证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年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45/平方米。对于成套住房按间出租,租赁期6个月上以的,按套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提供住房租赁经纪服务、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每套补贴不超过300元。

()在国有土地建设项目中配建租赁住房,经装修后出租的,按照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住宅类(含毛坯房)装修后出租,按照不超过300/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商改租”“工改租”项目出租,按照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标准一次性给予补助。

()国有土地上新建租赁住房,按照不超过2500/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按照不超过1200/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在国有工业用地上配建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倒班楼)的企业、单位,按照不超过1000/平方米标准给予补助。购买商品住房或将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用于长期租赁运营(不少于10),投入使用后,对其投资额,按照持有租赁年限占土地使用年限比重、且不超过25%比例一次性给予投资补助。补助范围为项目规划总建筑面积中租赁住房部分。

以上政策,同一套住房在一个年度内不重复支持。

()房屋安全保险费用按照每套房屋的实际保费进行补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年。

()“服务平台”建设、改造、推广及建立存量房基础数据库费用,按照实际相关支出予以补助。

()监管部门对租赁房屋结构安全及空气质量检测、抽查,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相关实施主体及所发生的费用,予以支出。

三、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拨付

()对于符合条件的新建租赁住房项目,根据项目进度分期拨付专项资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时,拨付30%专项资金;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时,拨付30%专项资金;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相关证明文件并实际开工时,拨付20%专项资金;完成工程竣工验收、取得相关手续时,拨付15%专项资金;投入使用后,拨付5%专项资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购买商品住房或将开发建设的商品住房用于出租,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配建租赁住房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对于符合条件的“商改租”“工改租”项目,在项目投入使用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对于租赁住宅装修、自筹房源运营、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租赁、房屋安全保险费用等其他项目,通过审核后,一次性拨付专项资金。  

对符合相关文件要求的申报项目,可先预拨资金后进行结算。对已预拨资金的项目,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结算。

第八条  专项资金禁止支持产权关系不明晰、违法违规建设、安全质量不达标的住房。

第九条  套型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上或单套()月出租价格5000元以上的租赁住房(成套房源按间出租,以单间的出租价格为控制范围),以及公共租赁住房,不属于本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四、 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并在房管部门备案;

()会计、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积极做好租赁市场服务及稳定工作。

五、武汉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建、改建项目的政府审批文件;

()申请公告要求的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项目申报企业、单位对申报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市房管部门在本办法有效期内分期发布项目受理申请公告,由项目所在地房管部门受理申请。对于分散式租赁住房由企业注册地房管部门受理申请。

工业用地配建租赁住房项目,由企业、单位向项目所在地工业园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其统一组织受理、审核、汇总,向区房管部门申报。工业园区以外的工业用地项目,仍由区房管部门受理申请。

各区房管部门、财政部门对申请企业、单位的资格条件、相关资料和支持金额等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市房管部门。

市房管部门、财政部门组织相关市场、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及年度项目申请受理公告,对申请项目进行复核。

根据专家复核意见确定的申报项目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市房管、财政部门研究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在政府部门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对公示后无问题的项目纳入专项资金支持预算,财政支持资金按企业、单位注册地或项目所在地转移支付至相应的区进行落实。企业、单位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第二十条的规定对政府支持资金进行财务处理,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开展经营活动,承担新建类项目单位要确保财政补助资金流向清晰,利于核查。企业、单位出现中止、终止项目建设,或出现破产、解散,或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不按项目申报经营期限改变房屋租赁用途,项目单位应主动向本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所在区房管部门报告情况,并经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方可办理退出手续,并退回财政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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