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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200万!2024年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及补助标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22/7/20     浏览次数:    

2024年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开始,项目申报时间截止815日,那么如果江夏区企业想要申报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补助资金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卧涛科技,位于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茅店山西路创星汇科技园A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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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项目持对象

1、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江夏区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财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纳统纳税的工业企业(含合法租赁企业)或相关单位。

2、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和促进江夏工业经济发展,项目立项、供地、建设程序合法合规。

二、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条件

1、建设期应在三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应达到2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项目主体完工。此后每年新增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当年可继续申报,也可延缓申报,延缓申报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2、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同级资金一次。申报技改补助资金的生产性设备不得为区内企业之间转售转赠的设备,且申报补助后3年内不得变卖转售。

3、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综合治理发生问题被惩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被政府职能部门执行一般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列入不支持对象)。

三、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1、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

2、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供地、建设规划及环评等有关文件复印件(符合区域整体规划和功能定位、属于主导产业的投资项目,区域性统一评价成果可应用于单个投资项目;500万以下申报项目有实际投资租赁厂房的企业,生态环境部门证明申报当年企业没有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可予以支持);

5、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附设备安装照片);

6、生产性设备购置票据复印件;

7、项目所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提供统计入库证明;

8、项目实施真实性承诺书。

四、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项目补助标准

1、项目申报单位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500万元(不含)的,按照设备投资的6%进行补助。

2、项目申报单位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的8%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已获得市级同类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区级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政策不再重复支持,企业所获得的各项奖励类专项资金不在查重范围内。

五、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专项补助资金项目申报时间有关要求

1、网上申报。 通知在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政府网、智慧科经平台公开。请相关企业对照申报条件,在智慧科经平台进行网上申报。经济开发区、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宣传和组织推荐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与申报。

2、申报项目的投资起止时间:三年内未申报的企业,从今年申报提交项目资料截止时间向前追溯三年的实际投资纳入审计范围;三年内申报过的企业,自上次提交申报资料截止时间后的实际投资纳入审计范围。

3、网上申报时间为2024719日至202485日,纸质资料2份(胶装)于815日前报送区科经局工业经济发展科(区政府办公大楼D260办公室)。

六、江夏区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全面实施“生态立区、工业兴区、创新强区”战略,鼓励引导区内工业企业加大有效投资,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和《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武经信投资[2017]285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业投资与技术改造项目专项补助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鼓励区内工业企业进行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利用各种资金,采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以达到提高经济效益、调整产品结构、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降低能耗和“三废”治理等目的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区经局、区财政局共同管理。区经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管理,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核,会同区财政局拟项目资金安排计划,配合开展绩效评价。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江夏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财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合法经营、纳统纳税的工业企业(含合法租赁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六条项目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江夏工业经济发展,项目立项、供地、建设程序合法

第七条建设期应在三年内,生产性设备投资应达到2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项目主体完工。此后每年新增设备投资达到200万元以上的,当年可继续申报,也可延缓申报,延缓申报周期最长不超过3年。

第八条项目申报每年组织一次,申报单位同一年度只能享受同级资金一次。申报技改补助资金的生产性设备不得为区内企业之间转售转赠的设备,且申报补助后3年内不得变卖转售。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被司法部门立案查处的、安全生产发生亡人事故的、企业法人被列入失信名单或综合治理发生问题被惩处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被政府职能部门执行一般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列入不支持对象)。

第三章申报原则及要件

第十条按照“程序优化、公开透明、有效监督、取信于企”的原则,区经局按规定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单位根据相关要求进行专项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需提供下列资料:

项目补助资金申请书

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者备案通知书复印件;

4项目供地、建设规划及环评等有关文件复印件;

5、项目实施情况报告(附设备安装照片);

6、生产性设备购置票据复印件;

7、项目所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提供统计入库证明;

8、项目实施真实性承诺书。

第四章补助标准

第十二条项目申报单位生产性设备投资200万元—500元(含),按照设备投资6%进行补助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生产性设备投资500以上的,按照设备投资8%进行补助,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当年享受了区级技改补助的项目,同时达到市级技改补助申报条件的,可继续申报市级技改补助资金。

第五章申报程序

第十五条申报单位提交申报资料,所在街道(开发区)办事处初审推荐;

第十六条经局受理、审阅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

第十七条区科经局会同区财政局、项目所在街道(产业园)开展项目现场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区科经局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资料进行独立审核;

第十九条区科经局对通过审核的项目拟定资金安排计划,报局党组核定,并进行网上公示(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区科经局将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及补助资金计划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区科经局、财政局依规按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符合申报条件并按申报程序完成申报全流程的项目,在项目实施单位收到专项补助资金,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第二十条规定作财务会计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补助资金的,依法依规严肃进行查处,同时取消该企业其它专项补助资金申报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科经、财政和审计等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确保专项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科经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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