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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阜阳市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开启,那么在这里,小编给大家整理了阜阳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及申报时间等细则,如果阜阳市各区县企业想要申报该项目的话,可以随时联系卧涛科技小编咨询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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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阜阳市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
集中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产品流通服务体系、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领域项目,申报条件参照《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项目应在2024年6月30日之前建成,持股时间计算截止至2024年6月30日。不容许多个项目打包申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
二、阜阳市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供销社、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二)项目申报文件、申报表、项目责任书、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绩效目标表;
(三)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2024年7月10日以后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证明(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及实缴资本的相关证明)。若项目单位是供销社企业出资的,应同时出具该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及实资到位的相关证明;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财政补助的项目需提供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已实施发生的投资(支出)发票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六)工程建设类项目需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明项目建设合法合规性资料,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施工合同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七)能够说明项目概况的实景照片(注明地址、名称);
(八)当地供销社牵头现场踏勘后填写的项目勘查验收情况表;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文本格式及装订要求。申报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三、阜阳市省级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合作,高质量完成2024年度省级“新网工程”项目工作。对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查实,将收回专项资金,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二)加强项目绩效管理。各县级供销社、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运行监控、绩效评价与结果运用等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明确每个环节的主体责任,科学制定评价指标,组织开展本级项目绩效评价,尤其要在社会效益上多下功夫,指导企业注意数据实例的搜集、分析和总结提炼。绩效评价报告于下一年度4月底前报送市供销社。
(三)按时申报。各单位于2024年8月10日前将符合条件的项目资料联合行文报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供销社直属企业直接报市供销社、财政局。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同时报送电子版(附件扫描报送),逾期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附件:《阜阳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省级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促进我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加快发展,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皖财建〔2019〕28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皖政〔2011〕1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网工程”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下达,用于我市供销合作社系统“新网工程”建设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突出服务三农的宗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为供销合作社所占股权(折算后)比例大于25%且为第一大股东的法人企业,同时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项目申报单位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无违法违纪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产权清晰,管理规范;
(三) 项目单位须具备与开展业务相匹配的经营管理团队,拥有与申报业务相关的基础和运营能力,能够管好用好专项资金,资质证照齐全;
(四)对国家级和省级贫困县申报的项目和资金,将优先予以扶持,相关准入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对第七条规定的已建成项目可以放宽为投资进度达到三分之一以上项目,分配给国家级贫困县项目资金总量增幅不低于省级下达我市该项资金的平均增幅。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为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乡村绿色生态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现代农资综合服务、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6个方向,具体包括:
(一)农业社会化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心改扩建,农产品种植养殖及加工基地改扩建,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物流配送基地及相关设施改扩建,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社区店、展销点等销售终端改扩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综合服务社改扩建,农资、农产品经营企业农化科技服务体系、农产品市场信息收集与发布、质量安全服务体系等公益性服务场所改扩建。
(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改扩建,交易厅棚、分拣加工、分拨调度、仓储物流及废弃物处理等设施升级改造;冷链仓储物流配送设施建设;检验检测系统和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农产品批发市场电子交易结算等信息化系统建设。
(三)乡村绿色生态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城乡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产业园建设及升级改造;有机农药化肥(原药、原料)先进生产线,病死禽畜粪污无害化处理等防治农业面源污染项目。
(四)农村电子商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村电商仓储物流体系建设、农村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体系建设、大数据平台建设、农产品电商产业园建设、特色农产品电子交易平合建设、与农村电商相关的农产品供应及初加工项目和其他农业产业电商发展项目。
(五)现代农资综合服务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资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和网点改扩建;直供、飞防等新型农资供给和服务设备建设;提升农资物流管理智能化、信息化建设。
(六)农村流通服务体系创新方向支持范围具体包括:农资生产供应一体化、农产品收购加工一体化、贸工农一体化、现代农业项目。
(七)省供销合作社会同省财政厅确定的其他农村现代流通服务领域等项目。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股权投资、财政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年度以来已建成项目固定资产支出及配套的专项设备支出补贴等,项目实施期不超过两年。不得用于征地拆迁、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八条 项目应在当年“新网工程”申报文件下发前建成,建设期原则为1-2年,重大项目分期建成,可分期申报,分期扶持。不允许多个项目打包申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市供销社、市财政局根据“新网工程”建设发展规划,发布项目申报文件,提出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向同级供销社申报项目,供销社会同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择优确定上报项目,并编制申报材料上报市级供销社审批。
(二)“新网工程”所有项目均需符合财政涉企项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要求。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县(市、区)供销社、财政部门联合申报文件;
(二)项目申报文件、申报表、项目责任书、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证明(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及实缴资本的相关证明)。若项目单位是供销社企业出资的,应同时出具该企业的工商注册信息查询单原件及实资到位的相关证明;
(四)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五)申请财政补助的项目需提供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和已实施发生的投资(支出)发票复印件;
(六)工程建设类项目需有关部门对项目工程的批复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项目施工合同;
(七)能够说明项目概况的实景照片(注明地址、名称);
(八)当地供销社牵头现场踏勘后填写的项目勘查验收情况表;财政涉企项目基础信息录入表;
(九)申请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的项目,需提供相关借款合同(复印件)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和投资相关凭证等(复印件);
(十)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十一)文本格式及装订要求。申报材料按A4纸张规格打印装订。申报材料应一次报送齐全,不得中途追加或修改。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各级供销社要加强对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管理各项制度。
第十二条 县(市、区)供销社负责申报项目的筛选确定,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作出明确承诺,确保不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市级供销社负责牵头组织现场复核或检查项目的真实性,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按项目法分配,由市供销社牵头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通过评审确认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符合“新网工程”建设的有关政策规定;申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合理性,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和完整性;资金分配方案由市供销社会同市财政局根据评审结果共同研究确定。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经录入“涉企系统”比对通过后,在市供销社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示无异议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供销社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分配县(市、区)的“新网工程”资金由市级拨付至县(市、区)财政局;分配市本级企业的由市级直接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
资金下达后,市供销社按要求向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备案,备案内容包括:项目申报通知、专家评审程序及结果、资金下达文件、项目简介(项目名称、总投资、资金来源、主要建设内容、建设地点、项目开竣工期限、经济和社会效益等).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使用。
第十七条 市本级、县级供销社按照资金管理规定以及有关文件要求,加强对项目建设的监管,并按照要求进行现场勘察验收。县(市、区)级供销社将项目绩效评价报告于每年2月底前上报市供销社(市直企业直接上报市供销社),市供销社按照要求及时报送省供销社和省财政厅。未按时报送评价报告的,将取消下一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收到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市级、县级供销社、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和抽查工作。对故意截留、挤占、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收回已安排的专项资金,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阜阳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阜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阜阳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供综字〔2018〕1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