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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市的产业扶持政策出台了很多小编今天给大家进行了一个汇总,将各项奖励扶持政策的补贴标准以及申报条件方便各位来申报,其中对政策有疑惑的可以随时来咨询小编,想要了解更多扶持政策可以直接致电小编,希望对各位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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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须是在湖北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或机构(含湖北科技学院湖北龙湖校区),符合科技创新政策相关条款的规定,依法纳税,并按规定缴纳社保费,有失信行为且未修复的单位不享受政策支持。政策条款有特殊规定的按具体规定执行。
二、申报程序
(一)单位申报
申报单位对照实施细则组织申报材料,登录湖北市市级产业政策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特殊情况按具体通知执行。申报单位录入真实完整信息,完成注册;网上提交真实、完整的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文件清晰,并关注县区初审和市级审核意见,及时完善申报材料。
系统网上申报开放时间:2024年8月12日-8月26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县区初审并上报
各县、区科技部门联合县区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等开展初审,审核通过后于2024年9月1日前向市科技局报送推荐文件及项目申报汇总表(附件2)一式两份。
三、具体条款、申报条件和申报材料
各政策条款(免申即享条款除外)均需提供诚实信用承诺书。
政策一、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奖励补贴: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25万元奖励,分3个年度予以支持;从市外整体迁入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同等奖励。
申报条件:2021年通过国家认定的我市高新技术企业以及2021年从市外整体搬迁到我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
申报材料:免申即享。
政策二、湖北省科技创新券助力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发展
对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在库企业以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中符合孵化条件的入驻企业等发放20万元“科技创新券”,用于补助企业或团队按规定购买科技创新活动过程中所需要的的科技服务。
申报条件:已申领科技创新券的企业,且创新券在有效期内。其中申请兑现通用券的为申领企业;申请兑现专用券的为申领企业或经备案的从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含湖北市以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申报材料:
1.通用券申请兑现材料:
(1)《湖北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通用券)》。
(2)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项目实施总结报告及取得的创新成果证明材料。
(4)企业2021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相关科技服务兑现所需材料:
a.分析测试服务:分析测试或检测检验合同、发票,检测检验报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营业执照等)证明材料。
b.科技信息服务:仪器共享服务、文献检索、科技查新等科技信息服务活动相关合同、查新报告、发票等支付凭证。
c.研发活动: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签订的研发合同、发票、研发活动产品说明,研发活动产品实际生产或销售的证明材料,高校、科研院所的关于开展实际研发活动的说明。
通用券使用事项发生时间:2021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2.专用券申请兑现材料:
(1)《湖北市科技创新券兑现申报书(专用券)》。
(2)经市科技局发放有效期内的专用券。
(3)专用券使用方和提供服务方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相关科技服务所需的兑现材料:
a.购买发明专利:专利证书、变更证明以及购买合同、发票、支付凭证等。
b.中介服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代理服务合同,发票、支付凭证、高企证书等。
c.审计服务:审计报告合同、发票、支付凭证、审计报告等。
政策三、湖北省科技成果转化奖励补贴
聚焦科技成果转化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组织实施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择优给予10万元—50万元支持。其中由企业承担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企业研发投入不低于项目总投入的70%。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研发经费投入大、增速高的单位,并向研发经费投入总量大、增速高的县区倾斜。
申报条件:湖北市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含湖北科技学院龙湖校区),有较强的创新能力、RC和科研基础条件保障,运行管理规范,科研信用记录良好。
政策四、湖北省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奖励补贴
设备使用单位租用纳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共享仪器设备年度支出额5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年度支出额的20%给予补助。省市政策不重复支持,每个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
申报条件:
(1)租用纳入湖北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检测服务。
(2)关联单位之间共享服务、商业验货、商业摄制、医疗服务、电信计费以及开展法定认证、执法检查等强制性检测服务不在补助范围。
申报材料:
(1)仪器设备出租服务合同(协议)复印件(含服务项目及收费明细)。
(2)2021年仪器设备出租服务收费凭证(发票)复印件。
(3)管理单位提交仪器共享服务须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有关的证明材料或服务对象出具的证明材料(含真实性承诺)。
政策五、湖北科技成果落实奖励补贴
政策内容5:对企业购买非关联单位科技成果在湖转化,技术合同成交及年度实际支付额(依据发票)50万元及以上的,按其年度实际支付额给予20%的补助。省市政策不重复支持,单个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
(1)企业购买非关联单位的科技成果,并在湖转化。非关联单位为不存在隶属、管理层交叉、母公司前三位大股东重复等情形的单位。
(2)技术合同需在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
申报材料:
(1)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复印件。
(2)2021年技术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
(3)2021年企业购买成果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购买技术成果的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企业和科技成果输出单位无关联关系的声明。
(5)购买成果在湖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政策六、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奖励补贴
对1个完整年度内在“湖北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登记的合同,在2个兑现年度内累计执行额达到1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团队10万元。
申报条件:
(1)在湖单位作为技术吸纳方或输出方,签订的技术合同需在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且执行额累计达到1亿元以上。
(2)每项合同只能享受一次,技术吸纳方和输出方同时登记的,由双方协商决定奖励对象。
(3)自合同登记年度起2个兑现年度内,合同执行额须达到兑现标准。
申报材料:
(1)从登记系统导出的2020年和2021年已认定的技术合同明细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加盖公章)。
(2)2020年和2021年银行转账凭证或进账单。
(3)技术吸纳方和输出方同时登记的,需出具加盖双方公章的协商决定。
政策七、湖北省技术转移奖励补贴
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并在湖实现转化,技术交易合同实际成交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实际成交额的2%给予奖补,最高100万元。
申报条件:
(1)经备案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含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备案的市外技术转移机构)。
(2)在技术交易双方签订合同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需在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对服务事项进行备案。
(3)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开展的技术成果交易合同需在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系统登记,并在湖实现转化。
(4)奖补资金的10%用于奖励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贡献的个人。
申报材料:
(1)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备案文件。
(2)技术转移服务机构2021年开展技术成果交易服务的明细表。
(3)加盖湖北省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的技术交易合同复印件和技术交易合同登记认定证明复印件,以及技术成果交易发票及付款凭证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所提供技术交易名称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4)技术成果在湖转化的相关证明材料。
(5)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拟奖励技术经理(纪)人及资金清单。
政策八、湖北省国家重点实验室奖励补贴:
政策内容8:对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资金支持标准1:1配套奖补;对新获批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申报条件:2021年新获批的国家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2021年新获批的省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依托单位。
申报材料:免申即享。